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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

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03/3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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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时隔四年再次修订,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再升级。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呈现出“统筹、精准、协调、协同、严格”的特点。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是河北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探索。条例首次将差异化管控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条例对绩效分级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应当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将依法处罚。对排污许可进行分类管理,也是此次修订一大亮点。
 
  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构建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条例还对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新增了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措施。
 
  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条例从制度上补足“短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条例规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条例首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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